2019年12月30日,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江蘇省沿海地區發展辦公室原主任林一峰受賄案,對被告人林一峰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8年,被告人林一峰利用擔任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江蘇省沿海地區發展辦公室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項目審批、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后索取或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53萬余元。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林一峰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部分犯罪事實具有索賄情節,依法應從重處罰;林一峰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涉案部分贓款已追繳,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