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衛生法學界專家聯名呼吁:公布患者居住小區或活動區域
專家同時指出,不得公布具體信息和隱私,勿將感染者個人和家庭污名化。
新京報快訊(記者 許雯) 2月6日,北京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發布2月5日新發病例活動過的小區或場所。記者了解到,此前已有深圳、廣州等地公布患者所在小區。2月5日,8名衛生法學界專家也公開發表法律意見,呼吁各地政府公布確診感染者居住的小區、社區或經常活動的區域。
建議公布患者居住或經常活動的區域
上述8名專家一致認為,有必要在一定范圍內公布確診感染者的居住或經常活動的區域。
原因在于,如感染者確診前未采取任何防護措施與其他人接觸,可能會導致接觸者被感染,從而造成一定的公共健康風險。為向接觸者及他人提示健康風險,并促使其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同時有效阻斷傳染渠道和保障公共健康,及時指導疫情防控,有必要公布確診感染者居住的大致地區。這不僅有利于推動相關群體的自我防護,也更有利于群防群治。
另外,專家指出,社會上已經流傳的各種有關患者所屬區域的真真假假的消息,如果不公布,反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會恐慌和混亂。此種情況下,由政府或權威機構公布患者所分布的區域,有利于信息公開透明。
專家提醒,必須明確的是,只能公布居住和活動的大致區域,如小區或社區,不能公布其姓名、具體住址(門牌號碼)、家庭狀況等個人信息和隱私。
“法律允許在特定情況下公布個人信息”
這一呼吁背后有法律依據。專家指出,根據我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傳染病防治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政府有職責公布疫情信息。
而且,法律允許在特定情況下公布個人信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此外,國家衛健委《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三版)》指出要及時發現和報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疑似病例和確診病例)、感染者(輕癥病例和無癥狀感染者),了解疾病特征與暴露史,規范密切接觸者管理,指導公眾和特定人群做好個人防護,嚴格特定場所的消毒,有效遏制社區擴散和蔓延,減少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對公眾健康造成的危害。
[對話]
法律意見執筆人,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衛生法學會常務副會長王晨光
“信息公布應避免感染者個人和家庭的污名化”
新京報:怎么想到寫這份法律意見?
王晨光:最開始是深圳先公布了新確診的新型肺炎病人曾逗留過的小區(場所)名單,有關部門開始討論這個問題的合法性,請我們拿個意見。幾位專家討論了一下,當天晚上就把法律意見交給有關部門了。后來我們認為這個問題具有一定普遍性,大家商量了一下,把它發出來了。
新京報:專家之間有意見分歧嗎?
王晨光:比較一致,當然也有一些不同意見。最開始大家對于是不是要公布也有不同意見,比如有專家認為,未經許可公布感染者居住和活動地點是否侵犯隱私權?最終我們達成一致,認為公布帶來的社會作用還是積極的,在公共利益面前,個人利益要服從于公眾健康。而且,我們觀察各地做法發現,包括深圳等都比較謹慎,公布的是感染者大致活動區域,而不是具體的門牌號或具體哪個單元某某某。
另一個討論重點在于以什么形式公布,也就是公布到什么范圍。公布個人信息、家庭信息等顯然不符合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要求。
我們還討論認為,信息公布之后,還要居委會、工作單位采取跟進措施,比如消毒、密切接觸者觀察、協助就醫等,這些都要做好。
新京報:討論中最“糾結”的是什么?
王晨光:公共衛生領域每一個決策都涉及到權益的權衡和取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情況下更是如此,總會帶來個人權益和公共利益的沖突。這是一個兩難的抉擇,必須作出權衡,有所取舍。
我們在法律意見中也明確說明,公布信息應有一定限度,盡可能地簡化公布的個人信息,減少不必要的對個人權益的損害。
一般而言,應只公布確診感染者所居住或活動的小區或社區,不得公布個人及其家庭姓名、具體住址、個人和家庭狀況等與防疫無關的具體信息和隱私,盡可能減少對感染者個人和家庭的負面影響,絕對禁止感染者個人和家庭的污名化。
[參與發表法律意見的專家]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衛生法學會常務副會長王晨光
中國醫學科學院醫學信息研究所醫療衛生法制研究室主任、研究員曹艷林
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副院長宋華琳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余凌云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何海波
中國疾病控制預防中心、艾滋病防控中心教授、協和醫學院公共衛生學院原副院長王若濤
中國衛生法學會副會長、北京市華衛律師事務所主任鄭雪倩
中國價值醫療研究中心執行主任、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客座導師梁嘉琳
新京報記者 許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