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27日電 據司法部網站消息,中國人民銀行今日就《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提出,金融機構不得收集與業務無關的消費者金融信息,不得采取不正當方式收集信息,不得變相強制收集消費者金融信息。
《意見稿》要求,金融機構應當依法保障金融消費者在購買、使用金融產品和服務時的財產安全,不得非法挪用、占用金融消費者資金及其他金融資產。金融機構應當尊重金融消費者購買金融產品或服務的真實意愿,不得擅自代理金融消費者辦理業務,不得擅自修改金融消費者的業務指令,不得強制搭售其他產品或服務。
《意見稿》明確,金融機構不得利用技術手段、優勢地位,強制或變相強制金融消費者接受金融產品或服務,或排除、限制金融消費者接受同業機構提供的金融產品或服務。金融機構在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過程中,不得通過附加限制性條件的方式要求金融消費者購買、使用協議中未作明確要求的產品或服務。
《意見稿》要求金融機構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做出含有下列內容的規定:
(一)減輕或免除金融機構造成金融消費者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
(二)規定金融消費者承擔超過法定限額的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
(三)排除或限制金融消費者依法對其金融信息進行查詢、刪除、修改的權利;
(四)排除或限制金融消費者選擇其他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產品或服務的權利;
(五)其他對金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意見稿》明確,金融機構應當對營銷宣傳內容的真實性負責。金融機構實際承擔的義務不得低于在營銷宣傳活動中通過廣告、資料或者說明等形式對金融消費者所承諾的標準。前款“廣告、資料或者說明”是指以營銷為目的,利用各種傳播媒體、宣傳工具或者方式,就金融機構的產品、服務及相關事務進行直接或間接的宣傳或者推廣等。
《意見稿》提出,金融機構在進行營銷宣傳活動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假、欺詐、隱瞞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二)對業績或者產品收益等夸大宣傳;
(三)利用金融管理部門對金融產品或服務的審核或者備案程序,誤導金融消費者認為金融管理部門已對該金融產品或服務提供保證;
(四)非保本投資型金融產品的營銷宣傳內容使金融消費者誤信能保證本金安全或者保證盈利;
(五)其他違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的行為。
《意見稿》明確,金融機構向金融消費者催收債務,不得采取違反法律法規、違背社會公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方式,不得損害金融消費者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金融機構委托第三方追討債務的,應當在書面協議中明確禁止受托人使用前款中的追討方式,并對受托人的催收行為進行監督。
《意見稿》要求,金融機構收集、使用消費者金融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經金融消費者明示同意。金融機構不得收集與業務無關的消費者金融信息,不得采取不正當方式收集信息,不得變相強制收集消費者金融信息。
金融機構不得將金融消費者同意其將金融信息用于對外提供作為與金融消費者建立業務關系的先決條件,但該業務關系的性質決定需要預先同意的除外。
金融機構收集消費者金融信息用于營銷、用戶體驗改進或者市場調查的,應當以適當方式供金融消費者自主選擇是否同意金融機構將其金融信息用于上述目的。金融消費者不同意的,金融機構不得因此拒絕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