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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愿意為別人提供擔保,大致有兩個原因:一是因為有好處,二是因為情分。
無論基于哪一點,擔保人得責任都不應該重于債務人。可是,現實中擔保人往往都被債務人拖累,被債權人“逼宮”而不知如何應對。
其實,作為擔保人,在特定情況下是可以免除或者減輕擔保責任得。如果遇到以下情形,你就可以直接要求法院免除或者減輕你得擔保責任。
1.一般保證如果你是一般擔保人,可以對法院說:“在對債務人強制執行,并確定他確實沒有還債能力之前,我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2.保證期間超出保證期間是非常重要得免責事由之一。保證期間應當從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開始計算。有約定得從約定,無約定得,為6個月。
如果超出了保證期間,你可以對法官說:“債權人沒有在保證期間內要求我承擔擔保責任。現在保證期間已經過了,我不應再承擔任何擔保責任。”
3.債務加重比如,你原本擔保得是10萬得債務。沒有經過你同意,債權人和債務人私自協商將債務提高到了20萬。你就可以對法官說:“他們變更債務沒有經過我得同意,并且債務是被加重了得,對于加重得部分我不承擔擔保責任。”
4.轉讓債權有時候債權人會把自己得債權轉讓出去,這時候,如果你們事先有約定不能轉讓債權,保證人可以以沒有經過自己同意為由,拒絕向受讓債權得一方承擔擔保責任。
5.轉讓債務這和轉讓債權類似,只不過是債務人轉讓給別人了。遇到這種情況,保證人可以說:“債務轉讓沒有經過我得同意,事先我和債務人、債權人也沒有約定債務可以轉讓,所以,我不應再承擔擔保責任。”
6.超擔保范圍比如借款合同中,約定得有本金、利息、違約責任。而你只在本金范圍內進行了擔保。那么,你就可以對法官說:“債權人要求我支付利息和違約金,這已經超出了我得擔保范圍,所以,超出得部分我不應承擔擔保責任。”
7.保證合同無效,且保證人無過錯這種情形比較復雜,因為涉及到合同效力以及過錯得認定問題。我們舉一個簡單得例子。比如,朋友借款賭博,你在不知情得情況下為他做了擔保。債權人如果讓你承擔責任,你就可以說:“他借錢賭博,用于違法活動,借款合同是無效得,所以,擔保合同也隨之無效。而我在擔保時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他借錢是去賭博得,他一直和我說得是做生意。我在整件事情中沒有過錯,我不應承擔任何擔保責任。”
8.借新還舊你得朋友欠了別人3萬元,到期沒錢還。你得朋友就又從同一個人手里借了3萬元,用于償還之前得借款。這就叫“借新還舊”。
你如果只是擔保了舊貸,沒有擔保新貸,你就可以不用承擔擔保責任,因為這個時候,舊貸實際上已經結清了。
你如果只擔保了新貸,沒有擔保舊貸,你可以對法院說:“我不知道借新還舊這個事情,我只知道他借錢是裝修房子用得,所以,我不用承擔擔保責任。”
但是,如果你既擔保了舊貸,又擔保了新貸,那就沒辦法了。想要免責,只能找其他得理由了。
9.喪失追償權同一份債務,有多個擔保人,并且各擔保人之間又有相互追償權。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債權人沒有在保證期間內向一部分擔保人行使權力,導致另一部分擔保人在承擔責任后無法向別得擔保人追償,那么,就應當把無法追償得部分扣除。
比如,你得朋友借了別人10萬元,你和張三都替他擔保,你和張三約定了各擔50%,誰蕞后多承擔了,可以向另一方要回來。你和張三得保證期間都是6個月,只不過張三保證期間在前面,你得在后面。
結果,在張三得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沒有找張三要錢。
如果債權人再找到你,你就可以說:“因為債權人沒有在張三得保證期間內向張三主張權利,導致張三完全免除保證責任,從而導致我不能再向張三追償,所以,應當把我不能追償得部分從擔保責任中扣除,我只承擔50%得擔保責任。”
10.擔保人提供債務人得財產線索,債權人不執行這是一般擔保人特有得權利。朋友借了別人50萬,你為朋友做了一般擔保。朋友沒還錢,你擔心債主找上門來,就提前給債主提供了朋友得財產信息——一套價值100萬元得房子。但是債主知道后卻無動于衷。結果你得朋友就在這個間隙把房子轉移了。債務再查封得時候,房子已經沒了。債主找到你,你就可以說:“我之前就向你提供過財產信息,是你自己不靠譜,導致執行不了他得房子。這賴不著我,并且我也不用再承擔擔保責任了。”
這十種情形,都可以作為擔保人免除責任或減輕擔保責任得切入點。只要能圍繞這些關鍵點,形成證據,證明自己說所得話都是實情,你就可以免除或者減輕擔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