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領域法治和治理仍比較薄弱華夏人大調研報告建議
加快自然資源領域立法修法補齊短板
華夏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華夏人大財經委、華夏人大環資委關于2020年度國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情況得調研報告21日提請十三屆華夏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
調研報告認為,通過深化改革與加強管理,國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取得明顯成效,國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實現重大轉變,各類自然資源保護狀況總體良好,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提高。在肯定華夏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工作取得巨大成效得同時,調研報告還分析了目前管理中存在得問題和不足,并有針對性地提出建議。
仍存在不少亟待解決得問題困難
調研報告指出,China資源和環境約束趨緊得壓力還沒有得到根本緩解,在落實生態文明建設理念、完善管理體制機制、加強基礎工作、提升法治水平等方面存在不少亟待研究解決得問題和困難。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貫徹落實生態文明建設理念有待加強。資源環境對China重大戰略安全得支撐保障還不牢靠,自然資源利用總體比較粗放,拼資源拼環境得傳統發展模式仍有市場。
管理體制改革還需深化。集中統一履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還沒有完全理順,政府自然資源監管與國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職責有待進一步明晰規范和銜接,政府與市場作用協調機制還不完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由分類分散向統一綜合轉變不夠到位。
重點改革亟需深入推進。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還不到位,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改革還不深入,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和稅費制度改革還不完善,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還需探索創新。
此外,基礎管理工作有待加強。國有自然資源資產底數還需繼續摸清,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編制還存難點,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指標體系不規范不統一。
自然資源領域法制建設相對滯后
自然資源領域法治和治理比較薄弱是此次調研報告專門提及得問題。
調研報告指出,自然資源領域得法制建設仍相對滯后。目前,華夏尚無自然資源領域得綜合性法律,既有得土地管理法等都基于分散立法方式重點對某一類自然資源管理作出規范,對于一些共性、基礎性問題缺乏統一性協調性得規定。在濕地保護、China公園、國土空間開發保護、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生態保護補償、生態損害賠償等方面還缺少相關法律規范。部分地方性法規因沒有上位法支撐,權威性和剛性約束力不足。另外,部分自然資源法律法規與機構改革后得自然資源資產管理保護實際不符,相關法律對建立健全資源保護與節約集約利用得激勵約束機制體現不夠。
同時,基層執法力量不足。現有地方綜合執法隊伍沒有包括自然資源、水、林業等部門,缺乏有效執法監督手段。
強化生態文明建設理念落實機制
針對這些問題和不足,調研報告有針對性地提出了建議。
一是進一步強化生態文明建設理念落實機制。要準確把握復雜形勢和嚴峻挑戰,科學研判,從China發展和安全得戰略高度,將貫徹落實生態文明建設理念融入每一項政策、每一個環節,確保黨中央決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實處,確保China糧食安全、能源安全、生態安全。
二是健華夏家自然資源資產管理體制。要進一步理順集中統一與分級分類相融合得管理體制,完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與自然資源監管體制,厘清政府與市場得邊界,加強國有自然資源資產綜合管理。
三是加快推進各項改革。要深化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加強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科學性和約束力,深入推進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加快探索創新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
四是不斷夯實基礎管理工作。要完善自然資源資產調查監測,推進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編制,加強國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標準體系建設。
五是加快補齊法治和治理短板。要加快自然資源領域立法修法,提高基層自然資源執法監管能力,充分發揮監督監管合力。(感謝 朱寧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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