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絡直播“帶貨”的不斷走俏
直播公司和商家們盯上“帶貨”市場
“坑位費”應運而生
然而,帶貨過程中產生糾紛
“坑位費”也有可能成為“被坑費”
浙江嘉善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
這樣一起合同糾紛案件
直播“翻車”,“坑位費”成“被坑費”
“只要交納26余萬元(含稅)的‘坑位費’,我們保證直播后你們的美頸霜銷售額可以翻一番!若達不到,我們全額退款!”
某娛樂公司承諾為某傳媒公司提供某平臺帶貨綜藝直播和帶貨短視頻,“坑位費”為26余萬元(含稅),確保產品銷售額達到50萬元以上,并約定若未到約定的數額,在5個工作日內退還對應比例的“坑位費”。
面對如此誘人的宣傳口號,某傳媒公司與某娛樂公司簽訂了《品牌服務協議》并按約支付了“坑位費”及保證金合計36余萬元,并為推廣進行了很多準備工作,也支出了一些費用。本想著靠主播的帶貨能力大幅提升產品的銷售額,結果直播“帶貨”時“翻了車”,實際推廣效果與合同上約定的相去甚遠,銷售額只有5千元,遠不及約定好的數額。
眼看“賠了夫人又折兵”,某傳媒公司依照合同約定要求某娛樂公司退還“坑位費”、保證金時,對方卻一拖再拖。多次催討無果后,某傳媒公司訴至法院。
協議有效,娛樂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
嘉善法院審理后認為,某傳媒公司與某娛樂公司所簽服務協議,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應認定為有效。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如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本案糾紛系某娛樂公司在履行實體服務義務后未按約退還“坑位費”及保證金所致,故某傳媒公司要求某娛樂公司退還“坑位費”、保證金及支付原告為實現債權支出律師代理費和公證費的訴請,于法有據,可予支持。某娛樂公司經法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相應的訴訟權利。
據此,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某娛樂公司退還某傳媒公司“坑位費”、保證金等費用合計38余萬元。
法官提醒
隨著直播市場的快速崛起,直播帶貨成為商品銷售的熱門方式。商家想實現良好發展,必須要在法治的指引下規范運行。不管是直播人員還是網絡平臺亦或是商家、消費者,法律底線不可逾越。
一些企業參與直播帶貨時頻遭“套路”,所謂“坑位費”最終成了“被坑費”。商家與直播服務一方簽訂合同一定要明確雙方的具體權利義務,書面寫明合同目的所要達成的效果,比如具體銷售額度、訂單數量比例、宣傳次數、點擊量、最低銷售額等關鍵性問題,若合同約定不明確、不具體,發生訴訟糾紛將難以認定雙方的責任而導致對己不利的訴訟風險。
來源:嘉善法院